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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遵守什么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者,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及时到案;
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最后,亦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除此之外,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其中一项或数项额外的规定:诸如,禁止某类特定场所的进出;
限制与某些特定人士的会面或通信接触;
以及禁止开展某类特定的活动等。
在此基础上,还需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未能遵守以上任一条款,即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部分甚至全部的保证金都有可能被没收,同时也做个区分,看是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还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
而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可先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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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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