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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什么情况转化受贿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如贪污罪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归属为受贿罪范畴。
在此过程中,倘若国家公职人员巧妙地借助于其职务上所具备的优势,向他人无偿要求财物或以不正当的方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以此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此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
若此类行为同时满足了贪污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即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一行为同时满足贪污罪及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素时,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应当适用哪一种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若行为人事先的行为已同时触犯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全貌,而律法对如何定罪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时,我们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后选择适用其中一个罪名进行惩处;
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那么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裁决是以贪污罪还是以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
因此,尽管贪污罪在特定情况下可转化为受贿罪,但这一转化与否仍需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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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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