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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解除还通知吗

时间:2024.07.31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受取保候审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这其中包括注意不能擅自离开居住所在地所属的城市、县城;
对于住址的变动,应当向办案单位汇报如实反映;
在接到传唤后,要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在案件侦查期间,不可干扰证人作证;
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更多的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交流、禁止参与特定活动、将相关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等等。
若被取保候审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者,应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
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逮捕者,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总而言之,若被取保候审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执行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没收保证金、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或逮捕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通常会通知被取保候审之人,且可能导致其取保候审状态发生变化或被解除。
因此,解除取保候审通常需要通知被取保候审之人,并可能引发其他法律程序及相应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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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伟律师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信息 姓名:杨新伟 职级/头衔:主办律师 所属律所: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刑事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商事纠纷及非诉业务等 二、专业背景与资质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 工作年限: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执业经验与专长 杨新伟律师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在多个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 1.民事领域:代理数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民间借贷等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庭前准备,多次为委托人争取到满意的判决结果; 2.刑事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曾为多个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不起诉等有利结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综合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事纠纷及非诉业务等方面亦具备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四、执业理念 杨新伟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青年律师的热情、执着与责任感,坚持用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致力于通过专业、严谨、全面的法律服务,尽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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