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我们时常会面对四种类型的社会保障争议
纠纷。
首当其冲的便是关于
社会保险损失
赔偿的争议,此类纠纷聚焦于保险事件发生后,
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或者由于
拖欠、遗漏或延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状况,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诉求。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维权案件通常涉猎工伤赔偿、
医疗保险补偿等各个层面的内容。
其次需要探讨的主题,即参保争议纠纷。
这类纠纷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定义务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福利,从而引起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者,就是关于不缴纳、少缴纳或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
这是在
社保关系确定之后,用人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其应尽的缴费责任的几种常见现象,这种行为被视为社会保险费的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我们要关注的是社会保险金发放争议纠纷。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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