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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的胁迫手段有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在针对绑架案的特指犯罪行为而言,其所需的敲诈手段-即所特有且普遍的敲诈方法-通常包含然而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情景:1.直接运用武力,或是借助于武力恐吓的方式,强制性地让受害人顺从绑架者的意志。
2.利用受害人内心深处的恐惧感,通过言语或者行动上的暗示,暗示将会对受害人本人或者其亲属朋友带来伤害,进而以此为手段施加压力。
3.利用并强化受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弱点,例如经济困境、家庭安定等等方面,从而通过施加重压的手法去逼迫受害人顺从绑架者的要求。
4.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例如欺诈、诱惑等手段,使得受害人陷入无助且无法反抗的境地,进而达到绑架者预期的绑架目的。
在实践中的各个案件中,胁迫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若在法令条款中无法找到解决某个特定案件问题的具体方法,有必要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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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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