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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时是否需要预先核准名称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一、企业名称事先审核登记乃是企业名称注册过程中的独特环节。
在诸如设立公司等特定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必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或是拟定经营范围中包含了需要经过审批的某些项目时,都应在申请审批之前,按照规定提前完成企业名称的预审工作。
而在完成审批之后,所确定的企业名称则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最后的确认,然后再以此名称来向相关机构正式提交审批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企业仅可拥有唯一一个合法的名称。
二、对于已经获得登记机关预先审批许可的企业名称,保存期限长达六个月之久。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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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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