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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砍人,医院是否需承担责任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887人
律师解析:
关于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伤人为害的情况,病院有义务肩负起监督与保护的职责。
若病院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监管与保护义务,便可适当减轻其所承受的侵权赔偿责任;
反之,病院未能有效地执行监管及保护措施的,则需为其未能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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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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