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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某些特殊且紧迫的情况下,例如对处在生死边缘的重病病人进行救护等,若无法征得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家属的同意,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审慎审核和批准后,此时便可毫无犹疑地立刻实行适当而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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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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