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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可以附加条件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离婚的成立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且真实的基础之上,不能有任何附加条件存在。
倘若离婚协议中出现附加条件,那么无疑是对上述自愿原则的违背,同时也会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因此,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过程中切勿附加任何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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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庞律师

安徽舒锦律师事务所

桂庞律师,系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现已代理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五百余起,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担任政府机关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对邪恶和不公始终保持愤怒,本着律师永远是解决纠纷而非制造纠纷的态度办理案件,受到当事人、委托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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