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股东入股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资本形式主要包括货币投资及实物资产、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具有可货币化评估价值且能够依法处分的非货币性财富。
首先来看货币投资,建构企业必定需要一定数额的流动性资源来支付创建公司时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推动公司运营的启动阶段。
因此,股东们可以通过货币形式进行
出资。
其次是实物资产投资,这通常涉及到以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与厂房等作为资本注入公司。
再次是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即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其智力创造方面所获得的民事权力,其中包括
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传统内容。
最后是土地使用权,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大致分为两种,其一是由股东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折合成现金后向公司进行出资,从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外一种是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
购销合同的方式从而拥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场地使用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前述两种方式均属于股东的资本投入方式,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文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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