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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范围都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关于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即刻失效。
而对于无法自主判断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年龄在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由于缺乏理性思维,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需要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执行相关的民事法律活动。
其次,当合同双方以不真实的意图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时,这种合同也会被判定为非法无效。
正如虚伪的意思表达,这是指参与签约的双方都明知彼此表述的意思与实际想法并不相符,却共同做出较之更为真实的表达意愿。
第三种情况就是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等严肃性条文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合同也将被核定为无效。
同时,任何违反公众道德规范的合同也都将被视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最后,如果协议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侵犯到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时,该合同同样也将会因为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而失去法律效力
一旦确定合同无效,该条款将开始产生追溯效力,使得自合同制定之日始,脱离了法律约束和监管,并且此后也无法再通过任何方式转变成为有效的合同。
针对这样的合同,签约方应当返还通过该协议获取的所有收益,若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并且,有过失的一方必须赔偿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在整个过程中存在集体过失的,每个人都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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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植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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