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并不强制要求第三方
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有第三人通常都会具有独立的诉求与主张。
对于此类具备独立诉求的第三人未能出席法庭庭审,便被视为其以主动的方式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然而,如果第三方当事人在接到
传票通知后没有足够合理的原因拒绝出席庭审,或是未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退出了
庭审程序,这并不会导致庭审程序的停止或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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