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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12人
律师解析:
身为担保人,您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如下:
首先是在保证期限内,假如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其所负担的债务,那么,担保人应当预先取得您的明确书面同意;
其次,如果债权人并未征得您的事先书面同意,您将无需再对该项债权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
再者,若为一般的保证行为,而您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此时,该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共计六个月之久;
同样地,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并且您和债权人也未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均可在此后的六个月之内随时向您提出请求,让您承担担保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合谋欺骗您提供了保证,或者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您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对于这两种特殊的情形,您可以不对该项债权负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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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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