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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离婚协议书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43人
律师解析:
当您选择通过协商离婚方式或提交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结束婚姻时,会需要提交一份关键性的文件——《离婚协议书》。
这份《离婚协议书》将详细讲述夫妻双方对于自愿离婚事宜的明确意愿及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诸多事宜达成的一致共识。
在此需明确,《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签署的关于孩子监护权和探望权利、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问题的正式协议。
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亲笔签名,同时经过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的确认方能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此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包含如下重要信息:
1)首先要清楚写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主体——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参与人及其家庭婚姻的详尽信息。
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所在工作单位、职业、现居住地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还应包括双方结婚时间、子女生育数量以及离婚理由等关键信息;
2)唯有在存在离婚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财产分割的协议才有效,否则此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就属于无效协议;
3)在分配合法的情况下,该协议还要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债务的划分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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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钧律师

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朱永钧律师,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毕业,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吉安行政专业委员会会员。拥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历,是兢兢业业的为民服务好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成功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获得当事人好评。 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业务。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宗旨,不吹嘘、不虚假承诺,认真、踏实为当事人办实事,极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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