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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24人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当留置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要宽限期时,这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
因为即使在债权已经到达清偿期而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也不能立即按照自身意愿去实现留置权。
相反,他们还需等待一段特定时间(即所谓的“宽限期”)之后方可依法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

其次,我们要明确如果在这段宽限期内,债务人依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此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限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讲,留置权便自然而然地消失,留置权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实现留置权的机会。
另一方面,假如债务人在已给定的宽限期内仍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时留置权人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适当采取其他合法方式来实现其留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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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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