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再携手共赴婚姻殿堂的夫妇而言,其
财产分配问题涉及以下三大情形:
首先,对于婚书登记之日期前取得之财产,不论最初于何时进行的
婚姻登记,抑或是
复婚后再行办理的婚姻登记,皆属于夫妻单方之
个人财产,此种性质固定不变,无论何种形式的婚姻变动,皆无法将其转为
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若不幸再度面临离婚之命运,那么对方对上述婚姻个人财产便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针对复婚后所累积的
共同财产,当双方再次需要面对离婚挑战之时,彼此可以经由协商来分配这些财富,倘若协商无果,可依法院程序
提出诉讼申请,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依照优先考虑保护子女利益、首要照顾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平裁决。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原则上采取均等分割原则,然而结合具体生产、生活需求及其来源等特定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适当予以调整差异。
最后,理想状态下,男女夫妇在决定重新结连理之后,同样可以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累积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对此类财产的权责划分。
这种私人间的协议对于他们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故在未来的
离婚事件中,财产分配问题应当遵照这份书面协议的条款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二人选择复婚后,以下各类财产皆会被视为他们的
共有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各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投资所得回报;
(3)
知识产权受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
遗嘱或
赠与合同时注明仅供其中一方使用的财产部分;
(5)一方通过个人投资获取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已收或应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款等。
此外,以下各类财产则归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享有:
(1)该方的婚前财产;
(2)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款项;
(3)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注明仅供其中一方使用的财产部分;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入该方名下的财产。
在此需强调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双方共享的财产。
但如
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