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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时间:2024.06.28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直接向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时,通常情况下,做出相关行政决策的行政机构应当作为此案的被告。
若存在有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定了相同的行政行为,则这些共同制定行动的行政机关将被视为共同被告。
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行相关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谁委托的就由谁来担任被告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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