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以下几种
犯罪形态以及相应的
量刑标准:
1.在客观方面,
行为人需侵犯了金融机构对
信用卡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利用合法得到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进而获得较大金额的
赃物,而这种行径则是出于
非法占有的
主观故意;
2.在客体上,该罪侵害的客体主要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3.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其目的是想要非法获取钱财或其他重大利益;
4.在具体
构成要件上,行为人需要实施了下列任意一种情形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骗取的赃物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1)行为人通过
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重新申领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诈骗;
(2)行为人使用已经过期、损坏或非法获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行为人盗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行为人盲目
透支信用卡,并且在接到发卡银行
警告后依旧未归还欠款;
5.对于
从犯或者协助犯,可根据其参与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减轻、免除
刑事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信用卡诈骗行为还可能面临着
行政处罚以及
民事赔偿等多种形式的
追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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