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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银行卡盗刷构成诈骗,应如何处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以下几种犯罪形态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利用合法得到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进而获得较大金额的赃物,而这种行径则是出于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2.在客体上,该罪侵害的客体主要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3.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其目的是想要非法获取钱财或其他重大利益;
4.在具体构成要件上,行为人需要实施了下列任意一种情形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骗取的赃物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1)行为人通过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重新申领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诈骗;
(2)行为人使用已经过期、损坏或非法获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行为人盗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行为人盲目透支信用卡,并且在接到发卡银行警告后依旧未归还欠款;
5.对于从犯或者协助犯,可根据其参与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信用卡诈骗行为还可能面临着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多种形式的追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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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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