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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何主要区别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两者之区别显见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定性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系以非法占有受害人为目的,通过秘密方式取得其所拥有的价值相当于特定标准以上的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径,直至进入私人居室或携带武器设备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相较之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指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受害人为目的,利用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件或证件、擅自篡改票据等手法,诱骗受害人以特定金额数量的人身财产来交换。
其次,就这两种犯罪的主要手段来看,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最终诉求,但两者却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手段。
盗窃罪的特点是通过秘密偷窃,即犯罪分子在所有人和保管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利用各种非公开手段或手段来获取财物;
反观诈骗罪,核心手段则是精心安排虚假事实和掩盖真实情况,常见的诈骗策略包括捏造谣言、假装身份、伪造文件证件、篡改票据等行为,从而让受害者误以为自己的财产已经归属于犯罪者。
再者,对于两者的本质区别来说,两者的关键之处在于受害者能否因为对错误信息的误解而对财产做出授权处理。
在盗窃罪中,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意愿,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利用受害者对错误信息的误解来诱导他们做出财产授权。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受害者确实做出了授权,那么诈骗罪就无法成立。
关于诈骗罪究竟如何界定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文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特定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欺骗受害者以特定金额数量的个人财产来达成协议的行为。
尽管该罪名在实践中通常被概括为:
使用欺诈手段,诱骗受害者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但从根本上讲,欺诈行为在形式层面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其一为虚构事实,其二为掩盖真相,然不论是哪种形式,其实质上都需要让受害者陷入错误认知状态。
其次,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即使受害者在判断上出现某些偏差,也不能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在欺诈行为和受害者真正进行财产处置之间,必须要涉及到受害者对错误信息的理解与认可。
最后,只有当欺诈行为使得受害者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进行财产授权之后,才会导致行为人成功获取得上述财产,进而导致受害者的财产遭受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其他各个章节中还分别对此提出了专门的定义与区分,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等。
须知,尽管这些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心态及客观表现方面都具有相似性,但是在主体资格、犯罪手段、适用人群以及所针对的物品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易于辨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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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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