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撤销缓刑及
假释之
司法程序:
首先,当在
缓刑以及假释考察期内的罪犯,无论故意或无意,再次
触犯法律,或者在判决宣告前发现仍有未被判定的
犯罪行为存在时,倘若理应撤销缓刑及假释的情况下,首先由审理新罪的人
民法院依法
撤销原判决与裁定所宣告的缓刑及假释,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关。
其次,人民法院需在接到
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及假释的书面建议后,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对此项申请的裁定。
此裁定一经作出便立即生效。
最后,人民法院需将撤销缓刑及假释的
裁定书送达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并抄送给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移交执行。
如果执行之前已被
逮捕的话,则
拘留一日应作为
死刑的惩罚性刑期一日来计算。
另外,对于福建省落实撤销缓刑及
假释的程序:
被提请撤销缓刑及假释的罪犯如有可能逃离审判场所,又或者可能对公众构成社会威胁的时候,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及假释建议的同时,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罪犯采取
强制措施,即逮捕,而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对逮捕与否做出明确的决定。
一旦决定实施逮捕,那么由公安机关履行相应的执行职责,并且逮捕后的
拘留时间不应超过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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