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张少锋律师,办理过多起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刑事纠纷等成功案件。 业务专长:公司法律顾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及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的民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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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行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预备犯,就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被发觉的犯罪分子。

可以构成犯罪。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预备犯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犯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危害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财产犯罪涉及明确的法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及各种相关权益(如担保物权等),非法占用需经法律程序恢复。价值类型分为主观价值(如特殊意义的物品)和客观价值(如违禁品、无形资产)。财物概念广泛,包括实物、无形物、动产不动产和法定权利证明。盗窃他人财物转化为诈骗(如借款欠条)时,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是可以进行起诉,因为犯罪预备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帮助。只要掌握到犯罪预备行为的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对其进行控告起诉。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犯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