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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赠与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的相关过户事宜,如若在离婚之时该房产已经被明确赠予给某一方,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将不再被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离婚时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若房屋赠与尚未办理完所有相关的过户手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该归属为赠与方所有,无需对其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婚后有任何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他们自己的子女名下的话,这部分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同样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再次,如果房屋的购买资金来自于双方的父母同时出资,那么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位家庭成员的名下,都需要根据实际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公平公正地分配。
最后,若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并且在婚后还持续偿还贷款的话,那么这部分房产仍然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同样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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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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