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的相关
过户事宜,如若在
离婚之时该房产已经被明确
赠予给某一方,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将不再被视为是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离婚时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若
房屋赠与尚未办理完所有相关的过户手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该归属为赠与方所有,无需对其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婚后有任何一方的父母全额
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
产权登记在他们自己的子女名下的话,这部分房产属于
个人财产范畴,同样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再次,如果房屋的购买资金来自于双方的父母同时出资,那么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位
家庭成员的名下,都需要根据实际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公平公正地分配。
最后,若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并且在婚后还持续
偿还贷款的话,那么这部分房产仍然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同样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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