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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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商标
代理机构的成立所需具备以下多个条件:
(一)务必拥有属于自我品牌的名称、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的章程以及固定而稳定的办公地点,从而确保其在法律层面上能独自承受
民事责任;
(二)须配置至少三位具备资质认证的商标
代理人;
(三)
注册资本需满足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四)委托人
外聘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其名称内突出体现“商标代理”、“
知识产权代理”或者其他具有明显体现在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方面的含义;
(五)企业所核准的
经营范围应当明确涵盖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业务领域;
(六)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所设定的标准,必须达到商标代理组织总数和相关要求;
(七)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循商标代理行业管理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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