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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行凶是故意伤害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依据实际案情来进行具体分析推断。若行为人怀揣蓄谋伤害他人之意念,且已实际付诸行动,且最终伤害后果满足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有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轻伤以上级别)。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此类上门行凶的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然而,若行为人仅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却并未实际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伤害后果未能达到立案标准,则无法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外,若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故意伤害的范畴,例如怀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使用极端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的意图与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触犯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比如故意杀人罪或以极端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伤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准确判断。如果上门行凶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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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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