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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要求退还陪嫁是否合理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若陪嫁财物系在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由女方获得,则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解除婚约之时不应进行分割;
反之,若陪嫁财物是在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后,由女方所得,且无任何特殊规定表明该财物是仅赠予女方之物的,那么这种情形当被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提出离婚请求之际,应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平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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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秀律师

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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