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敲诈
勒索罪作为
公诉案件,其
立案与否与撤销与否均须遵循严谨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考虑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已经确立
起诉的,也应予以取消或者说是停止
诉讼,甚至于无形中宣告嫌疑人或被告的清白:
(1)尽管该等行为在情节上,可能显得轻微,但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无法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
(2)该
犯罪事件已然超过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
(3)经过特定的政治赦免指令,所涉及到的
刑罚已经得到豁免;
(4)对于依据
刑法需要告知
当事人后才能予以处理的犯罪行为,如果未有效告知或者告知被撤回;
(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离世或者失去生命体征;
(6)根据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决定不必对相关
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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