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涉嫌
信用卡诈骗并已依法
定罪量刑之人,倘若能够适时偿还欠款,且在其服刑期间能严格遵守
法规制度、积极改造自新,同时也能展示出明确的悔过迹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积极改进的行为表现者,皆可获得
减刑辩护机会;
反之,若有以下任何一项
重大立功表现者,亦应给予同等程度的审查和减刑待遇:
1、对于他人意欲实施的重大
犯罪活动进行有效阻挠及制止;
2、揭发、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
违法犯罪活动,经过查证核实为真实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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