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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有何规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机关团体等非自然人单位未能有效地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此项罪名的实施主体为普通公民,凡是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纪者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均可能构成该罪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明文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是由自然人构成的罪行,并未将机关团体纳入其中。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具有刑事责任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不能被视为贷款诈骗罪的执行主体。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实施贷款诈骗罪的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需具有成年的法定年纪;
其次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前提下,只有满足这两项要求,方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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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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