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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时间:2024.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在探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差异时,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差别:
首先,双方形成的原因显著不同。
无效婚姻乃是由于不满足结婚所必需且必须遵循的实质要件,以及与之相关的禁止性条件而产生的,而可撤销的婚姻则仅仅涉及到那些婚姻当事人在未达到充分的婚姻合意基础上便已缔结的婚姻。
其次,引起法律程序的请求权主体也有所不同。
此外,请求权的存续期限也是两者间显著的差异点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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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雁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杨云雁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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