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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再收监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犯或被告方,通常会采用两种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实质性的期限均严禁超出12个月以及6个月。若在此等期限之内,案件的调查取证、提起公诉乃至审判流程未曾遭受任何阻碍或停滞,同时也没有发现应予免以刑事责任的苗头,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即将期满,则应该立即解除对嫌犯或被告方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刻不容缓地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及其关联单位。假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犯或被告方的行径表现出具备潜逃法律制裁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的管理规定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很可能会做出收监的决定。收监作为一项更为严格的强制性举措,这意味着被批捕的嫌犯或被告方将被移送至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待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完成。因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仍需接受监禁严密监管,其实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有必要采取更为严酷的手段,司法机关极有可能做出收监的决定。然而,这个决策须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下此结论绝非轻率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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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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