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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和酒驾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关于醉驾和酒驾处罚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者,将受到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需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过处罚,在再度饮酒后驾车的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处以10日以下拘留,另需支付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对其进行强制约束直至清醒状态,然后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五年内,此类人员不得重新获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倘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被发现,将面临15天的拘留以及5000元的罚款,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此之后的五年时间内都无法再获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肇事者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措施,只不过其在十年内将无法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他们重新获取驾驶证时,也不能再从事运营机动车的相关工作。
最后,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将肇事后的首要责任归咎于违法者本身,视线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吊销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他们终身都不可能再有机会重新拿到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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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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