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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素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对于确定伪造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素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名所涉及到的法益客体为国家对国境线及其周边边境地带所设定的正常管理秩序;
其次,从客观行为层面来说,该罪犯必须实施了向其他第三方给出伪造或者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资格来看,本罪的加害者应当属于一般性的人群范畴,只要达到十六周岁并具备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皆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就主观心理状态而言,该罪犯在认识上必须明确知晓自己是在给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而且这种行为会对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带来破坏和威胁,究竟是否明知,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节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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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浪律师

广东秉鑫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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