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是不得予以撤销的;
它并非是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之列。
所谓无权处分,即是指那些未取得相应权利或非经所有者授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而且与此同时,他们还与对方签订了涉及转让该财产的协议。
在这种无权处分的情境下,
行为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了一项在其事先未经任何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处分。
在此过程中,所有者有权选择
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被擅自处分之物,若不能成功收回,则可向无权处分人索求
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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