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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当企业无力清偿其到期债项、且其资产并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或明示缺乏偿付能力时,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出破产申请。
所谓“无力清偿”,即为债务人在面对请求即期偿还的债务时,因其本身失去了偿付能力而无法顺利归还,这一状态又被定义为“不能支付”或是“支付不能”。
当债务人账面上展示的资产显著超过其负债,但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时,法院将宣布其显性缺乏偿付能力:
(1)由于严重财务短缺或财产变现受限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责任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未能履行债务;
(3)经过人民法院强行执行,仍然未能履行债务;
(4)长期以来亏损连连,且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扭转经济颓势面临极大困难,因此仍旧无法履行债务;
(5)除了以上列举的状况以外,其他任何导致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的因素。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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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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