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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产生的债务由谁担

时间:2026.02.13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48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债务承担分两种情况,公司成功设立,以发起人个人名义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或公司承担;
以公司名义债务一般公司承担,特殊情况发起人承担。
公司未设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按规则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承担有明确规则。
公司成功设立时,以发起人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负债,债权人有选择权,可要求发起人或公司承担,保障了债权人权益。
以公司名义负债,正常情况公司承担,但如果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交易,公司免责,由发起人承担,防止发起人不当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未设立,全体发起人对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发起人逃避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按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进行追偿,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债务承担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胡、小丽和小静作为发起人筹备设立一家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小胡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租赁办公场地产生债务,小丽以公司名义采购办公用品。然而公司最终未设立,此时债权人要求偿还相关债务,三人对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以其名义的债务,小丽觉得公司未成立应由大家共同承担其以公司名义的采购债务。

案情分析:

1、因公司未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全体发起人即小胡、小丽和小静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对于小胡以自己名义租赁办公场地产生的债务以及小丽以公司名义采购办公用品的债务,三人都有连带偿还义务。
2、若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若三人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则按此比例分担;若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担;若出资比例不明,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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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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