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指引,对于
醉酒驾车被告人能否予以取保候审的问题,需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的考量。在大多数情况下,倘若其行为可能触发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等惩罚方式,同时此类人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酌情考虑应当赋予其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若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
刑罚处罚,但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话,亦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另外,若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时,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权利。最后,若被告人已被
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时限,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应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醉酒驾车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结合上述各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权衡。若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则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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