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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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刑事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但相关案犯仍在逃逸的情况,通常将会实施网络追逃策略。此种方式具体操作如下,即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将本应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那些从看守所、监狱中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对罪犯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发布至公安内部网络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之中。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逃逸,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发出通缉令。虽然法律未明确刑事拘留后启动网络追逃的具体时间,但通常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及如何发布通缉令。因此,通缉令的发布时间和方式取决于案件特性和公安部门的决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如若应当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处于逃避状态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发布通缉令,协同各方力量以有效措施将其抓捕归案。这明确指出,当犯罪嫌疑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并在事后逃逸之时,公安机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发布通缉令来展开追捕行动。相应地,当此类情况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可因网上追逃而面临更加强烈的法律制裁风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当涉及到应当逮捕但却在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员时,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并采取高效且有力的手段进行追捕直至将其捉拿归案。这就意味着,若涉嫌犯罪的人员在遭受刑事拘留后试图潜逃,那么公安机关是完全有权力发布通缉令展开追捕行动的。因此,涉及到那些在刑事拘留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员,发布网上追逃是完全可行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