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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请求是否具备排他性

时间:2025.01.07 标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在完成预告登记程序之后,有关以不动产为特定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将具备其独有的排他性特征。
此种排他性,是基于某种具体民事权利属性产生的,它意味着,同一标的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的“相同内容”的该类权利,这也正是赋予各项权利排他性的原因所在。
诸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类型的支配权,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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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慧佳律师

北京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

罗慧佳律师,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任保定学院经管学院相关课程外聘教师。 本人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非诉及诉讼相关服务,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知识产权维权:担任知识产权律师,专攻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及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帮助当事人提供维权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非诉及诉讼经验。 2、知识产权规划: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及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建议,为河北省乃至全国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规划、管理建议,得到广泛认可。 3、知识产权宣讲培训:以知识产权工作者身份参与省级知识产权法学会、保定市莲池区知识产权协会会议并发言;参加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宣讲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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