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政府集中采购机关被赋予了行政政府采购执行职责。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规条文所述,当设区城市或高度自治州以上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感到有必要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时,则应设立相应的集中采购机关。
集中采购机关在进行关于政府采购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必须满足交易价格低于市场普通价格、交易效率得以提升、采购所得产品或者服务品质优良以及售后服务情况良好等几个方面的标准。
针对特定采购标的物的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这便意味着此特定采购标的物的成本,再额外加上合理的利润率之后得到的价格,既非市场普遍价格,亦不得低于该物品的原始成本。
同样,无论是由集中采购机关进行采购抑或是由采购人展开采购行动,其定价都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是我们实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基本前提和要求。
当然,由于集中采购机关拥有规模上的优势,所以相较于个人或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有更多实现上述目标的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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