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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能否许可他人使用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企业命名则是用来区分各个企业或社会组织之特征的标识物,这一标志具有精确且唯一的专用特性。
其所受到的保护范围严格受到所属行业以及行政区域的限制。
因此,它只能被合法注册并已有相应经营活动的企业专享,由此可见,企业的名字原则上只应限于自有公司使用,所以作为权利人的企业自然也无法允许第三方擅自使用它们的企业名称。
在涉及到不正当使用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产生冲突引发争议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被告提出已获得他人授权许可才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使用的类比辩解,这种说法并不被法律所认可和接受。
法律依据: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
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专用,故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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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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