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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阶段是否存在取保候审

时间:2026.04.27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传唤阶段,由于涉案人员尚未正式逮捕拘留,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如果涉案人员在传唤阶段已经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诸如拘留或是逮捕等,并且满足该条款所列出的一项或多项情形,他们便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请求。举例来说,若涉案人员已身陷囹圄,且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并处罚金等轻型刑事处罚;亦或者可能会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引发危险社会安全的风险;又或者其身体状况较差、生活难以自理;或者是正孕育胎儿或哺乳婴幼儿而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又或者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待处理,有必要通过取保候审进行等待,这些都是他们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因此,能否在传唤阶段获得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符合上述列举的任一情形,就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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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

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先后就读于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正规的法学专业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精研现行重要的法律法规,语言表达能力优异,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较高庭审辩护水平。 精于处理刑事辩护、公司合同、债权债务及重大婚姻家事等诉讼纠纷,具有较多成功案例。 在睢宁工作近20年,在睢宁、宿迁、徐州及全国各城市及江苏各地级市,共91家分所设置办公室,以便服务全国各类客户法律需求。 坚持以诚信与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权,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坚持维护公平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业单位和公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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