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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不能刑事拘留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如有病患严重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实施取保候审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则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对于患有肝癌等重症,生活无法自理,且经评估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患者而言,根据该法律条款,在特定条件下,他们是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而非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且可能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对于肝癌患者是否应被刑事拘留,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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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春律师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王安春律师 电话:15170379475 上饶人,中共党员,1989年参加工作,博士学位学历 案件重点服务地区:上饶县丶信州区丶广丰区丶横峰县丶铅山县丶弋阳县丶玉山县丶 婺源县丶德兴市丶鄱阳县丶余干县丶万年县; 2002年起被江西赣州某某学院〔大学〕、江西上饶某某学院〔大学〕聘为讲师、副教授,为大学本科学生教授《法律基础》等课程。 2016年12月之前在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执业,2017年元月起为上饶市最大律所之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上饶市律师协会会员,上饶市博士联谊会会员 热心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办社会公益案件。在工作中恪守诚信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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