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适合以下任一条件时,便可考虑采纳
保释措施进行候审:首先,是针对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于
附加刑的情形;其次,便是针对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重罪,并且通过采取保释候审而不会引发任何现实社会危害性的此类情况;再次,在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质病弱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女性,倘若通过采取保释候审能确保其人身安全并避免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也属于可行范畴之内;最后,当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终结,此时为了
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采取保释候审的方式。因此,只要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是可以申请办理保释候审的。然而,实际操作中能否成功获得批准,还需依据具体案情以及
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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