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与
逮捕之决定,需依据
犯罪嫌疑人人身状况及其所涉嫌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下的
管制刑罚、
拘役、或任择
刑罚等较轻
处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则可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反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继续实施
犯罪行为、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潜在风险、可能销毁、篡改
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或
串供、可能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意图自杀或
逃逸等严重情形,且仅凭取保候审无法有效防范此类社会危害,则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因此,关于
从犯是否应先于
主犯被逮捕,以及主犯是否应先于从犯被取保候审,并未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而是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做出决策。若从犯的行为已达到逮捕标准,而主犯则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那么从犯可能会先行被逮捕,而主犯则可能会优先获得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经过多轮审查与评估,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同时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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