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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在异地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和落实。对于异地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宜,亦须遵循此项原则,即主要负责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需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状况,审慎评估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然后据此作出相应的决策。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同时承担起执行该措施的责任。反之,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则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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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仁律师

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

张君仁律师,男,汉族,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律英语本科,学士学位。主营业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业务。在侵权(道路,人身)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方面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精诚合作,尽力维护委托方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竭诚欢迎各位朋友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保障您法律权益的最大化。另:本律师愿为各地同行或涉诉者提供代查连云港地区工商档案、人员户籍、车辆、房产信息及其他非诉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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