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和,应该去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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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决定
离婚时,如果两位有情人能够心平气和地
协商一致,便可直接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办理。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
离婚协议书中更加详细地列出所有协商确定的细节事项,如:
双方对于离婚这一决定的真实意愿表达;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
抚养费用支付的方式和金额;
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等等。
然而,当两位有情人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共识,这时他们只能选择通过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将会依法裁定两位是否具备离婚资格,并对
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用、家庭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归属等问题做出最终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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