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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5.04.03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严格条件:
首先,承包商需全面完成设计方案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具体项目。
其次,将单位工程中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及子分项工程视为整体,都需要经过严谨细致的验收且达到合格的水平,同时也无任何与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不符或者违背合同条款的情形出现。
第三,所有工程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完善并妥善保管。
第四,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各个分项工程中涉及到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的检测资料必须做到完整详实,并且主要功能项目的实际抽查结果务必符合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的严格规定。
紧接着,从整体视觉角度出发,单位工程的美观度必须达标。
最后,视情况而定,每项专门的验收程序和与之相对应的专业系统的验收工作都必需得到圆满的通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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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丽律师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洋丽律师,天驰君泰杭州分所律师,2015年加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在民商事诉讼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法律顾问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的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纠纷。执业期间,曾为多家建设集团公司、房产公司、政府金**司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为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安徽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某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利旗下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基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浙江某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运营科创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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