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丈夫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
债务问题,其配偶是否有义务偿还,这主要取决于
债务的实际性质和背景。
具体说来,若对应夫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发生的债务,且这些钱款被使用于应对家庭日常生计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就被视为双方的
共同债务,作为配偶之一的女方也应当对相应的还款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
然而,若是在这段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某位配偶以其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而且这笔款项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应用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可被视为夫妻的共有债务,女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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