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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之为非专有许可合同,根据此类型的合同约定,转让方授权受让方在严格限定的范围之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在此过程中,转让方仍保留自身实施及许可给任意第三方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力。
2、而超限额许可合同,亦称为独家许可合同,主要是规定了受让方在经过合同规范的特定区域、期间以及方式下,可以尽情享用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3、独占许可合同,是另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类型,亦称全面许可合同,其特点在于赋予被许可者对于专利技术具有独一无二的实施权限,在所设定的时间及范围之内,转让方不得自行实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利用该项专利技术,同时也无法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任何性质的许可合同。
4、参考许可合同,此类合同给予被许可方的特殊待遇是,除限定的区域和期间之外,还可将已使用的专利的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转售于任何第三方。
5、最后,关于交叉许可合同,又被称作互惠许可合同,这是两份专利所有权人均同意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作为互利互换的许可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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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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