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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范畴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1.所谓的“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正常的条例如期转化为其股权”并不包含在债务重组的范畴之内,原因在于这段债务交易中并无任何条件变更。
2.“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清算之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依据清算会计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下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进行企业的改组行为”也不在债务重组的范围内,这是由于在这样的情景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均未发生明显的实质性变动。
4.“债务人通过借款来偿还旧有的债务”同样不能被视为债务重组,因为从本质上说,借新债和还旧债是两个完全独立且具有明确先后顺序的事件,旧有的债务偿还条件并无任何变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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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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